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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文卫公罚〔202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卫公罚〔2021〕53号被处罚人:文成县绵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文成县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2021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文成县XXXXXXX对文成县绵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卫生执法中发现: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该场所出示一本《卫生许可证》,显示单位名称:文成县绵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XXXXXXX,有效期限:2016年12月06日至2020年12月05日止,未能出示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即书写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共1张),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212069号),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本案受委托人XX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该场所在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开展住宿服务的事实。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的无证库中未查询到被处罚人的无证经营信息,系首次无证经营。本案于2021年6月25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住宿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X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作为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1
    决定机关 温州市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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