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文卫公罚〔2020〕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卫公罚〔2020〕72号被处罚人:文成县绵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文成县铜铃山镇种羊场,法定代表人:金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XXXXXX4332,住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XXX,联系电话:1381946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862XXXX,卫生许可证号:浙卫公证字(2016)第330328-001XXX号。2020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文成县铜铃山镇种羊场对被处罚人卫生执法中发现: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该处二楼布草间内靠墙的架子上放有整齐的床单、被套、毛巾等床上用品,地面上有用床单包着的一些杂乱床单、被套等用品,房间内晾有衣服;3、该A12客房内有2个陶瓷茶杯,内见有明显的污垢。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即书写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共2张),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202109号),责令限期改正。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受委托人唐X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和茶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事实。同时,被处罚人向本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金XX《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7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复查时发现:1、该处A12客房内茶杯内壁干净,未见有污渍;2、该处布草间内靠门口的架子上有个人生活用品衣服、U型枕、报纸、矿泉水瓶等杂物,旁边架子上叠放有整齐干净的床上用品。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X再次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床上用品)进行保洁的行为未进行改正的事实。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2020年7月29日,被处罚人未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1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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