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库(消)行罚决字﹝2021﹞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库车丽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叁仟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8 |
决定机关 | 库车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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