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优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159****7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5444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4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优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2000吨/天磁回收机及2000吨/天磁盘机购销合同》解除。二、江苏优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海宾给付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30万元。付款方式:2020年4月17日给付102万元、9月底前给付10万元、12月底前给付10万元。三、如江苏优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海宾未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江苏优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海宾一次性给付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可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四、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470元,由江苏优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海宾负担(该款已由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退,江苏优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海宾于2020年12月底前支付给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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