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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8157****98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81民初2171号
    案号 (2021)湘0181执4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与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1); 二、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返还坐落在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的厂房4233平方米(含一台16吨衍车)、车间540平方米、附房382平方米、厂区内水泥场地3000平方米等租赁物[详见《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协议1)对应租赁物]; 三、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前期租金、费用933893.7元及后期租金(后期租金计算方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日租金3120.64元计算至实际返还第二项约定的租赁物之日止); 四、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物业费计算方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日费用135.78元计算至实际返还第二项约定的租赁物之日止); 五、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1月30日前违约金24429.64元及后期违约金(后期违约金计算方法:以第三项确定的欠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第三项确定的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六、朱锦智对上述二、三、四、五项所确定的债务及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56元,减半收取9878元,由湖南清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由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负担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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