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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通江口曙光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22456****6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吉03民初320号
    案号 (2019)吉03执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20-03-27
    已履行 16830795.09元
    未履行 3169204.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曙光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梨树县农村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8月14日的利息1018656.23元,合计21018656.23元。2018年8月14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 二、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案案涉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辽宁通江口曙光饲料有限公司、辽宁曙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93.28元,由吉林曙光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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