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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67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02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3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8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工程款保证金166500元,并自2015年7月20日起以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承担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5元,由被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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