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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席文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67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6932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6-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云杰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大兴航空服务分公司票款八万三千三百五十二元及违约金(以五万二千四百一十八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云杰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大兴航空服务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二元(已由原告北京云杰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大兴航空服务分公司预交),由被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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