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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71****28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4576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5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品上品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计人民币64527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645276.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品上品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计人民币4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计人民币133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品上品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品上品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486元、被告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备注:案件受理费5900元(追缴),保全费5000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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