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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根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5925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闽民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枣执字第00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6
    发布日期 2016-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滕州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邱丰收借款本金256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四、驳回邱丰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中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00元,由上诉人宁建中兴公司负担215348元,邱丰收负担2545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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