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3****542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6706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91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4613409】。限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欧建、曾辉退还款式28386.04元。被告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就第一判决中的5791.66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欧建、曾辉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以54615.41元(第46期)为基数,从2020年4月1起以55802.71元(第47期)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以56989.99元(第48期)为基数,以此类推,计算至付清支付止,利率按照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四位计算)驳回原告欧建、曾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1.1元,由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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