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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龙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3032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虎商初字第0411号
    案号 (2013)虎执字第01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9-30
    发布日期 2015-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749219.09元及违约金(以8749219.09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89500元。 二、原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世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吴中区临湖镇东泰花园12幢3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18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许小征、叶辉名下坐落于顾家花园6号101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6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许小征、叶辉名下坐落于双塔商厦304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28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许小征名下坐落于市桥头5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15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张林、宋丽华名下坐落于蚕桑地7幢505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5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世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苏E3WV90中誉牌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4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原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罗龙平名下苏E5YA79宝马牌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余额6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被告苏州世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许小征、叶辉、张林、宋丽华、苏州世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龙平、高敏科、苏州世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叶莉对被告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帐号:5484010400029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是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433元,由十二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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