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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莲市监案字〔2019〕 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的规定,构成“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共计21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4
    决定机关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苏志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