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卫医罚〔2018〕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丽水宜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吴清清为2名就医者独立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和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的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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