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宽市监行处字〔2020〕2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市场外开办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持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小作坊许可,持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冷面,共7捆,每捆12斤,共计84斤;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冷面机1台、“中粮”牌食用玉米淀粉3袋(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5kg,其中两袋包装完好,另一袋已开封使用,剩余5kg)、“三金”牌食用颗粒碱1袋(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0kg,已开封使用,剩余5kg)、“淮”牌食用盐1袋(外包装标注净含量:50kg,已开封使用,剩余5kg)、“桃园”牌硫酸铝铵1袋(外包装标注净含量:5kg,已开封使用,剩余2kg)、“爱普牌”焦糖色1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kg,已开封使用);3.没收违法所得6175.00元;4.罚款2000.00元。共计罚没款817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0 |
决定机关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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