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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照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960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0606执恢18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1
    发布日期 2018-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晖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返还贷款本金8392089.12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首先计算至2014年2月25日止尚欠的利息为10730.29元;此后自2014年2月26日起按贷款本金11999827.62元计,自2014年3月19日起按贷款本金8392089.12元计,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9.66%计付罚息);2.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晖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支付律师费8471.78元;案件受理费7194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694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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