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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劳伟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934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50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7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8
    发布日期 2017-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钢德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及利息197708.3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从2015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钢德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3238185.79元及罚息(暂计至2015年1月27日止的罚息为1620275.27元;从2015年1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钢德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400万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4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欧永俭、何惠芝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4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劳伟潮、韦艳枝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400万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陈沛荣、黎淑冰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400万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何惠芝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6号楼1701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何惠芝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7号楼3003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421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131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钢德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欧永俭、何惠芝、劳伟潮、韦艳枝、陈沛荣、黎淑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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