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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劳伟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934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01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1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7876395.33元及利息(至2016年1月14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4140203.98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0.35%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713.1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对被告林志洪提供抵押的: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华路6号金奥楼1栋42号(权证号0310021577)、43号(权证号0310021578)、44号(权证号0310021580)、45号(权证号0310021579)、46号(权证号0310021581)、47号(权证号0310021582)、48号(权证号0310021583)、49号(权证号0310021584)、50号(权证号0310021586)、51号(权证号0310021585)、52号(权证号0310021726)、53号(权证号0310021728)、54号(权证号0310021727)、55号(权证号0310021729)、56号(权证号0310021730)、57号(权证号0310021731)、58号(权证号0310021572)、59号(权证号0310021571)、60号(权证号0310021570)、61号(权证号0310021569)、62号(权证号0310021807)、63号(权证号0310021808)、64号(权证号0310021805)、65号(权证号0310021567)、66号(权证号0310021806)、67号(权证号0310021802)、73号(权证号0310021801)、74号(权证号0310021803)、75号(权证号0310021804)、76号(权证号0310021800)、77号(权证号0310021799)、78号(权证号0310018989)摩托车位;2、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4号车库1(权证号0313102585)、车库3(权证号0313102665)、车库4(权证号0313102589)、车库5(权证号0313102588)、车库6(权证号0313102587)、车库7(权证号0313102586)房产。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林志洪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1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133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林志洪共同负担200333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负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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