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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劳伟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934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06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1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7611828.81元及利息(至2016年1月14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2702233.28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9.072%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843.99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劳永华、何惠平、林志洪、劳伟潮、韦艳枝、韦五妹、张富简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07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劳永华、何惠平、林志洪、劳伟潮、韦艳枝、韦五妹、张富简共同负担192275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负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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