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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冠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金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0990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91民初6665号
    案号 (2017)辽0291执2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4
    发布日期 2018-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冠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谷路11号半导体照明工业园1A号三层西侧(面积为1831.93平方米)的厂房腾退给原告大连灏泰工业厂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大连冠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灏泰工业厂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按每日915.97元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腾退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888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2788元,由被告大连冠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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