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海工商处字[2017]3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千百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30120H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812房法定代表人姓名:程新宇注册资本:叁佰柒拾肆万肆仟柒佰陆拾贰元整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2017年07月17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33号二楼自编201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广州市千百十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在上述地址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812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营业住所的行为。为查清案情,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7年07月17日决定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在2017年1月至2017年07月17日期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营业住所,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33号二楼自编201房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17年06月14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工商琶洲改字[2017]172792号),责令当事人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截止至2017年7月17日,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住所变更登记,继续在上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程新宇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郑雅静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2份、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当事人提交的的《科技服务及场地租赁协议书》;3、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的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工商琶洲改字[2017]172792号。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具有关联性且能互相佐证违法行为的事实。2017年8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海分告字(2017)第0201707050000163-00001号)。经过三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营业住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办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程新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