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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市工商临处字〔2016〕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其销售的六年西凤酒39瓶;3、罚款壹万(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30
    决定机关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
    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临潼区代王旭旭商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