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MA****7M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8437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10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56392.92元、罚息180926.1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9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三、被告官连乐、姜正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4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9.5元,由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官连乐、姜正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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