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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MA****7M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91民初120号
    案号 (2021)皖0291执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银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877461.12元;二、原告芜湖银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详细清单见附件一、二)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1三、被告深圳市赋兴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天相科技有限公司、姜正兴、官连乐在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芜湖银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0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赋兴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天相科技有限公司、姜正兴、官连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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