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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MA****7M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12761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37049.31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姜正兴、官连欢、犹伦、官连乐在6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深圳市赋兴光电有限公司在12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3元,减半收取7117元,由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赋兴光电有限公司、姜正兴、官连欢、犹伦、官连乐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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