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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MR27M-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91民初2235号
    案号 (2019)皖0291执1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安徽林汐建设有限公司已完成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1#厂房室内、地下室及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合同内及变更、增加签证的工程项目),所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使用,质保期内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无质量异议; 二、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1#厂房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合计4960000元,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已支付3500000元,尚欠146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6月23日支付330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37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66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 三、1#地下室及室外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原、被告双方应全力协助政府完成该项目的审计工作;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已支付480000元工程款,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6月23日向原告安徽林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20000元;待政府完成审计并将款项支付到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账户时,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安徽林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完该项目剩余款项,但最迟不得超过2017年8月21日; 四、如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安徽林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其支付利息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视为所有工程款全部到期,原告安徽林汐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欠付款项及违约金500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安徽林汐建设有限公司收到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六、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6月23日前向原告安徽林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38973.5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0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林夕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526.5元、保全费2500元,被告芜湖赋兴光电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526.5元、保全费2500元(于2017年6月23日前支付原告安徽林夕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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