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900469****046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04民初773号 |
| 案号 | (2021)川0504执9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学云借款本金4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99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学云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80元,本院减半收取57940元。由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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