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蓝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530****45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91民初2381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3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晏志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87800元,诉讼保全保费2850元、利息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100000元、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40391.2元及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2.1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违约金及利息合计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的数额为限);二、被告石文燕、南京蓝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晏志国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晏志国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3023室、3024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实现抵押权后的剩余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9-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285元,减半收取计106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43元,由晏志国、石文燕、南京蓝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0-(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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