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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豫鑫农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2267****5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04民初825号
    案号 (2021)豫0204执恢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通许县彬蓝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孟宪义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开封市豫鑫农贸有限公司、开封智扬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大蒜行业协会、田奇、于顺霞、单秋斌、于滨桦、刘绍良、庞九菊、安红梅对第一判项列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孟宪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通许县彬蓝家具有限公司及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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