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吴公(高)行罚决字[2021]000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15日09时至2021年1月9日09时期间,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为检测布料色牢度,从X化学品试剂有限公司购买高锰酸钾和重铬酸钾后,未在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2021年1月9日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被高新园区派出所民警查获,综上所述,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账号:12052605291000214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1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高新园区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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