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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公(消)行罚决字〔2017〕0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7年9月22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州织里镇大潘兜村的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新康)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内厨房间一扇防火门缺失,一扇防火门闭门器损坏,部分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缺失灭火器过期,靠厂区南侧一个室外消火栓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大港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罚没款财政专户(工商银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地址:湖州市八里店社区杏花苑370号,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7年10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0
    决定机关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朱新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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