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乳山市监行处字[2018]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2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5 |
决定机关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郑洪卫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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