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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5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新亚饭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的温州市新亚饭店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温州市新亚饭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市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9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30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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