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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19-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新亚饭店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0月初以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本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41号四楼东侧外墙面设置有电子显示屏,该电子显示屏遮窗并高过楼顶,已影响市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拆除该电子显示屏,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07
    决定机关 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