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经开公(城南)行罚决字[2018]104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拒不配合反恐工作(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嘉兴市经开城南街道嘉兴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莲花广场分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收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反恐怖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隐患问题清单。2018年10月17日上午,城南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检查发现,嘉兴市经开城南街道嘉兴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莲花广场分公司仍未整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市经开城南街道嘉兴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莲花广场分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嘉兴市交通银行,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30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城南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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