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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兰廷犇腾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740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22民初4589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天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利率为月利率11.0208‰;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为月利率16.5312‰)。 二、被告河南兰廷犇腾牧业有限公司、胡祥英、刘见龙、刘慧、戚永慧、张克豪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3元,由被告安阳市天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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