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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MA****FQ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16264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1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晁明浩借款本金220万元;   二、被告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晁明浩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171,600元;   三、被告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晁明浩利息(以22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化利率15.4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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