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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MA****FQ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2民初5568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39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梦云拖欠工资5200元、经济补偿金1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00元,合计91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安徽凿壁偷光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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