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淮环罚字﹝2019﹞105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6 |
决定机关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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