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700132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初字第06976号 |
案号 | (2018)豫0108执19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日期 | 2019-0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代偿款9335308.09元、律师费80000元,共计9415308.09元,并以9335308.0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袁卫国、贾振菊、刘振虎、秦素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新乡市解放路351号锦绣综合楼地下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4107805)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42元,由被告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袁卫国、贾振菊、刘振虎、秦素红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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