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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卫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0013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02民初2469号
    案号 (2017)豫0702执15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7
    发布日期 2018-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锦绣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南干道支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5月21日利息、罚息为22.704万元,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发堂、师郑玲、袁子华、郑君杰、袁卫国、贾振菊、刘振虎、孙利琴、陶国栋、陈华婷对新乡市锦绣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3元,由新乡市锦绣工贸有限公司、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发堂、师郑玲、袁子华、郑君杰、袁卫国、贾振菊、刘振虎、孙利琴、陶国栋、陈华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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