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1****59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裁字第1977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36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上述仲裁庭意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本金人民币1,9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的罚息人民币74,05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按人民币1,900,000元及人民币1,900,000元减去第三项裁决约定时间偿还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计算的罚息,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应按以下方式分期偿还第一、第二项裁项的本金及罚息: (一)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 (二)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 (三)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 (四)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 (五)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全部所余欠款及罚息。 四、如第一被申请人未按第三项仲裁确定的时间偿还借款,申请人可以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全部剩余借款及罚息。 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担保费、保全费合计人民币7,984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3,29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1,647元,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径付;仲裁委员会需退回申请人人民币21,567元。 七、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所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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