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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喀税稽罚〔2018〕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2018年“6·25”专案要求,我检查组对巴楚县神鹿旅游有限公司2016年5月19日取得上海疆凯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进行核实,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47673623、47673624。这两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15,3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运费。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的资金流是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转账给刘鑫个人银行账户60万元(2016年5月12日转账40万元、2016年5月17日转账20万元)。该公司提供了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付款凭证回单。货款及运输费用由前去洽谈业务的负责人刘鑫个人银行卡及现金支付。对此企业解释因公司急需购买旅游车辆,因此授权委托刘鑫个人去办理,就没有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公对公资金支付。刘鑫与南京循道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形式买入6辆电动汽车(交易实质为购买),合同金额为474,000.00元。提供了汽车租赁合同及刘鑫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数据。经查,公司内有6辆电动汽车用于景区内线路观光,属于真实交易。因南京循道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不提供运输服务,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刘鑫未与上海疆凯物流有限公司有过接触,其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是由江苏正和物流公司提供的,并邮寄至巴楚县神鹿旅游有限公司,但江苏正和物流公司提供的是上海疆凯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刘鑫及所属巴楚县神鹿旅游有限公司是与江苏正和物流公司帮助其联系的拖运司机赵民想签订了合同,运输合同金额为84,800.00元。巴楚县神鹿旅游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与真实货物交易对象不一致,票款不相符。该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没有进行认证抵扣。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