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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5****56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6民初19920号、(2017)粤06民终12700号
    案号 (2018)粤0606执127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8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盈点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清偿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共计20500000元及利息、罚息(1.《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罚息计算如下:2014年10月8日前的借款利息为36710.64元,从2014年10月8日起,以2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6%计算利息至2014年11月25日;从2014年11月26日起以2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9%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网贷通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罚息计算如下:2014年10月8日前的借款利息为465358.63元,从2014年10月8日起以18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按照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5年2月19日;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利率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每6个月调整一次,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41、42、43、45、46、47、48号共计7套商铺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1097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黄立峰、梁洁文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A59的房地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157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艺源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何贞玉、黄立峰、梁洁文、陈国辉对被告佛山市盈点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932.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176682.01元,由被告佛山市盈点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艺源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何贞玉、黄立峰、梁洁文、陈国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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