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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彬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63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罗民初字第2497号
    案号 (2016)闽0123执00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30
    发布日期 2016-04-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原告李祖兰的工资人民币2800元;二、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李祖兰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00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李祖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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