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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彬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63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罗民初字第2525号
    案号 (2016)闽0123执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日期 2016-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原告缪绍振的工资人民币62918.7元; 二、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缪绍振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3965.28元; 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缪绍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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