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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信达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88257****57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882民初2163号
    案号 (2021)黑0882执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黑龙江信达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富锦市中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 208 000元、违约金10 944元,共计1 218 9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771元,由被告黑龙江信达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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