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3034****189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9民初512号 |
| 案号 | (2020)冀02执1432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林煌462,271.48元。 2、驳回原告李林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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