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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34****1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9民初1921号
    案号 (2020)冀02执12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囯投保然能源有限公司服务费1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411万元(100万元*0.049/356天*85天);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囯投保然能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海外智慧城市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袁胜军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2元,减半收取计6950元,由被告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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