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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宏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918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4民初6497号
    案号 (2019)京0114执1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20-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 275 201.31元; 二、被告福建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损失赔偿金(以20 275 201.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魏德斌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福建宏晟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福建宏晟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福建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和魏德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以票据为准)由福建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和魏德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6 094.5元,由福建宏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润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置业有限公司和魏德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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